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罷免適用舊法
資料日期:2025/02/06
隨著全台大罷免浪潮持續升溫,各罷免團體紛紛趕在新修正的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(簡稱選罷法)正式生效前,儘快遞交第一階段的罷免提議書。中央選舉委員會(中選會)表示,在選罷法新法修正公布施行前提出的罷免案,仍適用修正前的舊規定。 根據選罷法第131條的特別規定,「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,或『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』,仍適用修正前規定」。也就是說,只要罷免團體在新法生效前就已經向中選會提出罷免案,後續的連署、投票等各階段都將適用舊法。 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解釋,若罷免提議適用舊法,則後續的連署、投開票等各階段也將適用舊法,這是選罷法的特別規定;相反地,若罷免提議送件時已適用新法,則後續的連署、投開票等各階段始適用新法。 目前已有21件罷免案首階段提議書送交中選會,中選會表示,這些案件都適用修正前的舊規定,包括提議、連署、投票等各階段。 不過,仍有少數學者對此解釋提出質疑。他們認為,選罷法第131條的特別規定,只是針對「選舉」部分,並不適用於「罷免」。但中選會強調,該條文中明確提到「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」,因此罷免案的各階段確實都適用舊法。 中選會表示,為了避免爭議,建議各罷免團體儘快在新法生效前完成所有程序,以免受到新法的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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