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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清潔隊員將32.56元電鍋贈拾荒婦 一審判刑並引發「小貪污」比例原則討論
資料日期:2025/12/02
台北市一名任職北投區清潔隊近34年的黃姓隊員,因將從資源回收車上取下、殘值僅32.56元的大同電鍋轉贈給拾荒老婦,遭同仁檢舉並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。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黃男構成「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」,但考量其於偵查階段自首、已繳回電鍋,且物件價值甚低、行為屬輕微,依法減輕刑度,判處有期徒刑3月,緩刑2年,褫奪公權1年,可上訴。 法院在判決理由中指出,雖有可憫恕情狀,但基於公務員身分與維護公務廉潔之必要,仍應科以一定刑責;減刑依據包括自首、繳回全部所得及物件低價值,最終採「遞減」計算,降低刑罰適用。案發時黃男表示,出於善意希望讓受贈婦人能用來煮食,沒料到會被移送處理;環保局則重申回收物屬市府資產,將加強法治教育並保障公務人員工作權。 此案在媒體與社會上引發廣泛討論,核心爭點為「小額、善意行為」與「公務廉潔」應如何在司法上取得比例原則。法務部近期已研議對小額貪瀆案件修法,擴大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的彈性;高檢署亦要求偵辦機關在偵查與起訴時應兼顧同理心及客觀性,以落實有溫度的執法。 展望上,司法與行政機關如何在堅守廉潔底線的同時,建立對情節輕微、立意良善案件的處理準則,將是後續法制與檢察實務調整的重要議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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