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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收賄等7罪定讞 北檢拘提將發監執行並有部分案件發回更審
資料日期:2026/02/27
最高法院於2026年2月26日駁回前內政部消防署長黃季敏針對收賄、洗錢及圖利等7罪的上訴,7罪合計刑期為55年8月,並已同步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。台北地檢署接獲通知後當日指揮調查局拘提黃季敏到案,將依程序發監執行。法院對應沒收金額也已在此次定讞案件中為部分確認(約新台幣1,716萬元),其餘涉案款項與相關行政處分待後續審理確認。 本案追溯黃季敏在任內(約民國91至95年間)利用職務之便,洩漏標案訊息並指定特定廠商得標,涉案標案包括無線電通訊系統、搜索燈、UH-1H直升機派遣監控系統等,檢方指出其收受賄款逾二千萬元,部分款項疑經新加坡帳戶洗錢。案件偵辦始於2012年搜索,當時檢調在其住所查扣黃金、現金等財物;後續羈押、交保與漫長訴訟程序,歷經一審宣判、二審改判至今三審部分定讞。 最高法院本次雖就上述7罪作出駁回上訴定讞,但另有4案因二審事實或理由未明確與矛盾等情形,已撤銷發回高院更審。基於多罪併科與法律上合併執行之上限規定,有關實際應執行刑期(法院將裁定合併應執行刑)仍待後續裁定;檢方亦會依法聲請應執行刑。 本案在社會上引起關注,部分媒體以「最貪消防署長」等字眼報導,檢調及司法機關強調將依法令程序執行判決、沒收犯罪所得並防止被告逃逸。未來焦點包括發監執行時間點、合併應執行刑之裁定,以及發回更審案件之後續審理結果與資產追繳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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